成都市单独两孩政策释疑
发布日期:2014/4/29 10:03:04 作者:
1、四川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?
答:四川省从2014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“单独两孩”政策。
2、四川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?
答: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我省户籍人口,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。
3、如符合四川单独两孩政策,应在哪里申请?
答: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,或女方是我省户籍的,原则上在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男方为我省户籍、女方为外省(区、市)户籍,且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,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,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,办理《生育证》。
4、哪些情形的家庭属于单独家庭?
答:以下三类家庭界定为单独家庭,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:
(一) 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。
(二) 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,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期死亡的。
(三) 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。
5、单独两孩政策还要不要执行生育间隔规定?
答:执行。即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,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。
6、父母离异,父母离异后一方又生育子女,还算是独生子女吗?是否能享受单独两孩政策?
答:不算。父母离异后均为再生育,原唯一子女才算独生子女。
7、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后与其他有子女者结婚,但均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,原独生子女是否依据单独两孩政策提出再生育申请?
答:可以。
8、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,但第一个孩子系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,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并接受处理后,能否按照单独两孩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?
答:可以。
9、父母曾经生育多个子女,但目前仅存一个的,是否符合独生子女的定义?
答: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,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,才是单独两孩政策对象。
10、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,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,是否符合“单独两孩”政策?
答:不符合
11、符合单独政策的流动人口夫妻,可否在流入地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?
答: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,可在流入地进行网络申请办证,委托他人在户籍地办理。
12、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、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,能否按照四川省“单独两孩”政策再生育子女?
答:执行其户籍地生育政策,不适用四川省“单独两孩“政策。
13、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?
答: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均可。通过网上办理的,可网络预约申请办理(网址:12356.scpip.cn或//www.cdpop.gov.cn).经现场对相关材料确认后,进入审查审批程序。现场办理的,由申请人持《申请再生育审批表》及相关证明材料道女方户籍地乡(镇、街道)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,经确认后,进入审查审批程序,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批。
14、审批时间为多长?
答:从申请人通过现场审核材料、乡(镇、街道)立案受理到作出审批决定为22个工作日。
15、单独两孩再生育现场确认时需提供哪些材料?
答: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明、户籍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夫妻近期二寸合影照片3张及人口计生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(原件及复印件一份),详情可见12356.scpip.cn中“政策咨询“栏。
16、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?
答:可以。委托办理时,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,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、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,委托书应明确委托权限。
17、在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,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,如何处理?
答:应按照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》规定,及时申请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。
18、对于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发符合单独条件的夫妻,如何处理?
答:在违法生育处理上,以《条例》修改后的实施时间作为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世界界限。单独两孩家庭在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》实施前生育的,按照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19、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,是否影响原来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?
答: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发,应当在领取《生育证》时退回和注销其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并从批准次月起,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,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不再退还。
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对象,合法再生育子女后,对其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,需要重新进行资格确认。如资格确认后,不再符合享受条件,停发奖扶金,此前已领取的不再退还。
网上申请及审批流程
网上申请。申请人网上查询申请条件、流程和所需资料,在线填写并递交《申请再生育审批表》,并打印《审批表》到所在村(居)委签字盖章。户籍地乡(镇、街道)计生办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,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进行审核确认的时间、地点及资料。
审核确认。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向籍地乡(镇、街道)计生办递交由村(居)委签字盖章和本人及配偶签字的《申请再生育审批表》和相关资料。乡(镇、街道)计生办对通过现场确认的资料复印,并由申请人逐页签字后,通过软件上传向系统递交资料影印件。
公示上报。乡(镇、街道)计生办从收到申请人通过现场审核确认材料,立案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、公示完毕。如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,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(镇、街道)计生办进行公示。经公示无异议的,由户籍地乡(镇、街道)计生办将再生育审批电子档案发送到县(市区)人口计生局审批。
审批发证。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对乡(镇、街道)递交再生育审批电子档案进行审查,在线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及依据,交县审批小组集体讨论,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意见,县级计生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乡镇计生办。乡镇计生办收件后,向申请人寄送《生育证》或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领取《生育证》,同时将公示情况、批准情况、证件领取等写入系统。